案例一:
喻某某,党员,某市市场监管局某分局原局长。
2017年12月,任某某和罗某某因承建所在镇的市政工程,向该镇分管建设的副镇长杨某申请拨付工程款未果后心生不满。2018年3月,在获知杨某拟提拔的消息后,任某某、罗某某找到喻某某帮忙,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,喻某某仅凭任某某的口述,编造了杨某与工程承包商周某某长期在一起吃喝玩乐、逢年过节收受财物、多次为周某某打招呼等违纪违法的举报材料,分别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和组织部门进行举报。
经查,任某某、罗某某和喻某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,编造虚假举报材料,企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,2018年4月2日,市公安机关分别给予罗某某、喻某某行政拘留七日,任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。喻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,违反了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九条规定,2018年7月25日,市纪委市监委给予喻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记大过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