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二:
付某,某砂石厂法定代表人。
2017年11月,付某名下砂石厂因某高速公路建设被征用,李某(某社区原党委副书记,分管拆迁工作)负责协调该砂石厂的拆迁工作。在协调付某与砂石厂承包方关于砂石厂机械设备拆除工作中,因付某与承包方就砂石厂机械设备的权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,付某为了引起有关部门重视,解决个人与砂石厂承包方的争议,加之对李某在该争议中的协调工作不理解,2019年4月,付某向区扫黑办反映李某充当“黑恶保护伞”参与强拆砂石厂机械设备等问题,区扫黑办将该问题线索转区纪委区监委调查。
经查,李某仅是该征拆项目的协调人,并未指使和参与砂石厂机械设备的拆除。经区纪委区监委研究决定,将付某诬告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。经公安机关查实,付某为达到个人目的,恶意诬告干部,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,但存在主观恶意,2019年8月,公安机关对付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出具《告诫书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