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四:
韩某,某县公安局原民警。
陶某系某州纪检监察干部。2017年12月以来,州组织部门、州纪检监察机关多次收到反映陶某的署名举报,举报的时间节点是陶某提拔推荐的公示期间,内容主要反映陶某在州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期间,接受涉案人员宴请、通过其家人向房开商放高利贷获利、转包房开商房开工程获利、帮助他人打探案情并收受财物、经常出入娱乐场所、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等问题。
经查,举报信反映的内容均不属实。同时调查发现,举报信上署名举报人均否认曾向组织反映陶某有关问题,举报信属于冒名举报。州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转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。经公安机关查实,韩某曾因涉嫌职务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,韩某认为案件负责人陶某在调查期间有意为难他,故对陶某产生怨恨,遂捏造事实并冒用他人身份在陶某提拔公示期间对其进行报复。2017年12月,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给予韩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。